关于生物质燃料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阳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生物质燃料使用有关问题的请示》(宛环文〔2014〕154号)收悉。根据《国家能源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大型集中供热锅炉供热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295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界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类型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14〕1207号)精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未将“生物质成型燃料”划分为高污染燃料。近年来,生物质成型燃料技术发展迅速,在使用专用大型集中供热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器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浓度较低,可以达到相关标准的限值要求。
二、生物质成型燃料在燃烧不完全或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都有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空气污染。考虑到部分市县目前在燃煤大型集中供热锅炉拆改工作中存在的清洁能源保障不足问题,我厅原则同意在使用专用大型集中供热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器的条件下,由当地******结合本行政区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允许生物质成型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
三、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大型集中供热锅炉,大型集中供热锅炉污染物排放需满足以下排放标准:烟尘排放浓度小于3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小于5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于200毫克/立方米。
特此函复。
2014年10月24日
点击次数:发布日期:2015-06-15【打印此页】【关闭】